福建莆田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五

2014-05-06 10:26:08   来源:莆田中公教育    点击:
1). 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应依法由( )。

A.人民法院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B.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C.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婚姻尤效

D.婚姻登记机关凋解离婚

正确答案:C

2). 甲、乙二人为邻居,甲家院中有枣树一棵,树枝伸至乙家,忽遇大风,树上的枣落至乙院中,乙子食之,构成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概念以及其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没有法律上的依据;(2)一方获得利益;(3)他方利益受到损害;(4)他方利益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利造成。而本题中,虽然甲的利益受损,乙获利,但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甲的利益受损并非乙之子食枣造成,就算乙之子没有食枣,甲枣树上的枣已被风吹人乙的院子内,自己便受到了损失,而并非由乙之子食枣的行为造成,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题目中的说法不正确。本题是一道很易出错的题,考生应当认真把握不当得利的几个构成要件,在判定时缺一不可。

3). 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的是( )。

A.甲挑逗乙家的狗咬伤丙,甲、乙应对丙的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B.甲唆使乙(8岁)打丙(6岁),甲、乙应对丙的人身伤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甲、乙、丙共投石子,其中一块正中丁的面门,但不能确定是谁扔的石子

D.甲、乙以欺诈的手段把古画赝品卖给丙,甲、乙二人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具体是通过让考生判断哪些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来考查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考生要注意理解掌握,本知识点还可以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形式考查。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主体的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和结果的单一性特征。选项A中,甲挑逗乙家的狗咬伤丙,甲和乙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中,甲唆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打丙,应当由甲承担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从相同行为数人中不能确认谁是加害人的,即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选项C即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故构成共同侵权。选项D中,甲和乙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C。
更多政法干警招聘信息请关注莆田中公教育政法干警招聘信息网


[责任编辑:魏黎明]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真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