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决定聘用及办理调配手续
经公示和体检后拟定的聘用人选名单,于2015年6月上旬向选聘对象所在高校发出选聘通知,提请办理派遣手续。各高校应严肃毕业生就业派遣纪律,对确定的大学生村官名单,未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同意不得改派。
参加选聘对象经笔试、考察、公示、体检等程序确定为聘用人选后,主动放弃或报到后不服从组织分配到村任职的,予以取消选聘资格,空缺名额不再增补。
对确定聘用的大学生村官,由有关高校按选聘通知要求,将其档案径寄至相关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应做好档案接收、登记、清点工作,并及时将档案转送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
大学生村官统一于2015年7月22日上午9:00,随带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配地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部门报到。随后,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与大学生村官集体谈话,组织为期一周的岗前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农村工作政策法规、农村基层工作基本知识、农业生产基础知识、基层工作安全教育、基层管理工作等。2015年7月31日前,由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官分配到村任职、组织签订聘用协议和安排进村上岗。
五、选聘安排及管理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要按照生源地或就近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均衡分布,发挥大学生村官的整体效能。既要将大学生村官安排到村级组织较强、交通便利的村,也要安排到村级组织薄弱、条件相对艰苦的村,鼓励他们在艰苦环境中锻炼成长。选聘对象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对到村任职一年以上、村民普遍认可的,根据村党组织班子建设情况,鼓励和引导党员大学生村官通过参加选举等方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并鼓励和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官通过参加村委会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聘用期一般为2年。大学生村官在受聘期间,必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遵守地方有关规章制度。地方各级党组织要积极为大学生村官营造有利于锻炼成长的环境,落实完善培养人制度,注意发挥村“两委”主干的“传帮带”作用,并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年度和期满考核制度。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期间,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六、选聘待遇及保障措施
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后发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费3000元,受聘期间补贴标准比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余由各级财政承担。对解除聘任合同者,次月起停发补贴费。若签订聘任合同6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应退还全额安置费;7至12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应退还50%安置费。
大学生村官聘任职期满考核称职的,按照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2〕36号等文件规定的留村任职、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另行择业、继续学习深造等“五条出路”实施有序流动,具体措施如下:一是经组织批准,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录以及面向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定向考录,如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可推荐参加选调生单列计划考录,考试录用按相关规定办理。二是在地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划出一定比例,面向任职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招聘,并按服务基层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加分。三是在城市社区和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协调优先从大学生村官中聘用。各地也将有计划组织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宣传大学生村官的优势,为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提供服务。四是在所在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对任职期满考核称职的,可免于参加统一考试,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各地实际,协调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筹聘用。五是对选择自主创业、另行择业的,给予协调落实中央和省里有关扶持政策,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办“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发展提供舞台。六是对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经组织批准报考研究生的予以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大学生村官在任职期间表现突出的,适时予以推荐担任村“两委”成员或村级“六大员”等,并对兼任村里有关职务的,给予享受当地相同职务人员的津贴。对参加招考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聘为国有企业人员的,其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其工资标准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对家住城市分配到农村的大学生村官,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所在地;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