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送开户银行,当日存送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有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由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此外,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
3.企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根据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4.企业内部现金管理应按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实行欠账分管。
5. 现金的库存限额。现金的库存限额是指按照银行现金管理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的企业现金的库存最高额度。现金的库存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审查 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原则上根据企业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企业每日的现金结 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足限额时,可签发现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补足。
6.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7.现金的清查
如果账款不符,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计入管理费用。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