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市、区)政府申报、各设区市教育局推荐的基础上,首批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出炉!
“县管校聘”的定义:2014年,教育部等下发文件,对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
教师“县管校聘”是基于现行的教师“校管校聘”而提出,教师由“校管”走向“县管”。“校管”和“县管”最大的区别在于:“县管”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而“校聘”则要求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闽侯县、长乐区、海沧区、东山县、泉港区、永春县、城厢区、尤溪县、松溪县、永定区、福鼎市等11个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也就是说,各设区市市属中小学自然列入改革试点范围,各设区市教育局在核定的市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教育教学需要,统筹分配市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妥善解决人员紧缺问题
对学科结构性缺员或教师因重病、生育、脱产培训等临时缺员,随迁子女剧增造成编制紧缺等问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规定采取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的办法解决;编外聘用教师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工资总额参照在编教师工资水平核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全面清理中小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改进岗位管理办法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本区域中小学校编制总量,对县域内中小学校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学校编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落实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 25 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占核准岗位数直接聘任相应等级起始级的政策。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加强教师资源统筹使用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教师资源配置等管理职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岗位总量内,细化各校岗位结构比例,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职数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新增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预留一定数量用于交流教师的评聘,优先满足校长和骨干教师交流工作需要。
全面推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县(市、区)要根据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重点组织骨干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县域内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校长教师每学年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完善中小学校按岗聘用制度
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内科学制定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结构,依法依规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校内竞聘、片区竞聘、跨片区竞聘等多种形式竞争上岗和组织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教师可以在学校内、片区内竞聘上岗,也可跨片区校竞聘上岗。跨片区(跨校)竞聘岗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对于校内竞聘、跨片区(跨校)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工作岗位。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工作的,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学校续聘。
强化聘期考核和结果运用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聘期考核重点突出师德表现、工作绩效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职责的匹配度,强化课时量在聘期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将课时量标准纳入每个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目标任务,加强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以及续订合同等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中工作表现和业绩优秀的教师允许越级竞聘。聘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当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评优评先,并予以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低聘或转聘岗位的教师,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逐步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教师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或待岗期超过12个月仍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
[责任编辑:莆田中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