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关于第一款第二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授权性规定,即本法规定国家基本生育政策,各地在此原则指导下,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第二款,“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各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央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精神,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全社会整体的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来考虑,制定较为灵活多样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3 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4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自治原则、法制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5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①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②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
③管理权:村民管理权充分体现在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和建制权诸方面,这里主要讨论管理权的三个方面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
④建章立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