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建莆田军转干部考试必会法律基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014-07-09 17:04:42   来源:莆田中公教育    点击:
[导读]公共基础知识是部分地区军转干考试的必考科目,由于其重记忆、轻理论、题量大、知识杂、题目易、准备难等基本特点让军转干考生备考时束手无策。为帮助2014年参加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部们轻松备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就法律基础知识为大家清晰拆解,方便记忆。本文为大家讲解的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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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具体内容因各国法律制度不同而不同。

通常包括:(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三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2.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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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黎明]